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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會展業促進條例

會獎政策 2024-03-27 1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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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0月26日南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1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展業市場秩序,促進會展業高質量發展,打造全國會展名城,建設區域性國際會展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會展業的促進、發展、服務、規范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會展業發展應當遵循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公平競爭、行業自律的原則,堅持專業化、國際化、品牌化、數字化方向,構建會展業高質量發展生態體系。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會展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會展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會展業發展議事協調機制,將促進會展業發展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安排相應資金支持和引導會展業發展。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是本市會展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展行業的促進、指導、服務和管理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外事、市場監督管理、體育、金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投資促進、行政審批、大數據發展等有關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會展業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托中國—東盟博覽會、中國—東盟商務與投資峰會,深化國際會展和經貿交流合作,主動融入“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長江經濟帶、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和西部陸海新通道等重大戰略,加強區域聯動、擴大開放合作、推動產業發展、提升城市品質,推進區域性國際會展城市建設。

第七條 會展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行業規范運營,協助引進品牌會展企業和會展項目,推動行業公平競爭、有序發展。

第二章 促進與發展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編制會展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廣電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會展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會展場館周邊交通、餐飲、住宿、通信等配套設施。

第十條 支持土地、人才、資本、技術、數據等要素資源向會展業聚集,構建產業鏈條完整、基礎設施完善、生產生活配套的會展經濟全產業鏈生態圈。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會展+”戰略,加快會展業與主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深度融合,打造和培育與本地重點產業聯動的會展項目,推動會展業與制造、商貿、文化、旅游、體育等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會展業人才培養和引進機制,支持引進高層次、緊缺型會展人才,組建會展專家智庫,為會展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支持院校優化會展業相關學科專業設置與人才培養結構,重點培養會展專業復合型人才。支持院校、科研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和企業建立會展業教育、科研和培訓基地。

第十三條 鼓勵引進國際知名會展企業,鼓勵申辦國際知名會展活動,鼓勵會展企業加入國際知名會展行業組織,推動會展項目國際認證,提升本市會展品牌知名度和國際影響力,培育境外組展辦展能力。

支持境內外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和會展服務單位在本市設立機構、舉辦會展活動、開展項目合作、參與場館運營,并在通關便利、人才引進、金融服務、人員出入境等方面依法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會展業,鼓勵金融機構拓寬信貸渠道,優化服務方式,為會展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國—東盟博覽會、中國—東盟商務與投資峰會等品牌效應,借助南寧國際民歌藝術節和“壯族三月三”民族節日等特色節慶優勢,整合傳統媒體與新媒體資源,通過品牌宣傳、城市推廣、招商推介、經貿交流等方式推介宣傳南寧城市會展形象,提升“南寧會展”的品牌知名度。

第十六條 支持會展業品牌培育和保護,加強特色品牌會展的宣傳與推廣。對規模大、效果好、影響廣、促進消費作用強的品牌會展,予以重點扶持。

支持會展企業通過商標注冊等方式,保護和開發利用品牌會展名稱、標識、商譽等無形資產。

第十七條 鼓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促進網上會展等新興業態發展,推動線上線下會展活動雙線融合創新發展。

支持場館單位推進智慧場館建設,通過信息化手段整合各類安全防范措施和會展服務資源,提高會展活動技術水平和服務功能。

第十八條 鼓勵綠色會展,推廣使用低碳、環保、節能、可循環的材料、產品、設備和技術,支持綠色場館建設,發展會展業綠色制造、綠色搭建和綠色服務。

第三章 服務與規范

第十九條 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和會展服務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與會展活動相關的行政許可、備案等事項。

公安、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協同合作,優化會展政務服務流程。

第二十條 舉辦單位在會展活動舉辦二十日前將活動名稱、主題、范圍、時間、地點等信息向會展活動舉辦地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商務部門備案。商務部門對備案的會展活動主動提供宣傳推介、信息咨詢、政務協助等服務。

需要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東盟等字樣的會展活動以及涉外會展活動,舉辦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時,市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一條 舉辦單位發布的招展信息、會展活動廣告和宣傳信息應當合法、真實、客觀、準確,與有關部門許可、備案的事項一致。

已經發布招展信息、會展活動廣告和宣傳信息的,舉辦單位不得隨意變更會展活動名稱、主題、范圍、時間、地點等事項或者取消會展活動;確需變更或者取消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及時向社會公布,告知參展單位、場館單位;已經辦理備案的,還應當告知原備案部門。

第二十二條 會展場館應當符合安全、消防和衛生要求,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和引導標志,配置應急、消防等設施。專業性場館還應當配置視頻監控、防盜報警、人員流量監測設備和出入安全檢查系統。

場館單位應當定期維護場館及設施,建立場館安全防范制度,配備安保人員,指導舉辦單位、參展單位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條 舉辦單位、參展單位需要搭設舞臺、看臺、燈光架、背景板等臨時設施的,其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

第二十四條 會展活動期間,參展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與會展活動名稱、主題、范圍不相符的活動;

(二)展銷假冒偽劣商品、未依法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

(三)侵犯知識產權;

(四)進行虛假宣傳;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會展活動舉辦期間,舉辦單位應當對參展單位的參展活動進行檢查,發現參展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舉辦單位按照誰承辦、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主體責任。舉辦單位應當做好會展活動安全事前風險評估,制定安保方案和相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采取相應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強對布展、撤展、用火、用電、用氣、機械、展品倉儲、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會展活動突發事件的預警與應對。

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會展活動的現場聯合檢查,指導舉辦單位依法及時處理突發事件,維護會展活動正常秩序。

會展活動期間發生突發事件的,舉辦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依法向會展活動舉辦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告。會展活動各方主體應當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重大會展活動實施保障,組織開展安全管理、服務保障、應急救援等工作,保障會展活動正常進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根據舉辦單位的申請向市人民政府提請啟動保障工作:

(一)展覽面積達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會展活動;

(二)國際性、國家級、專業類高端會展活動;

(三)其他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的會展活動。

舉辦單位應當為公安、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進駐會展活動場館開展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中國—東盟博覽會、中國—東盟商務與投資峰會城市服務保障機制,落實重大活動保障方案,加強安全保衛、交通、能源、通信等城市服務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條 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展場館設置投訴處理點,并在場館明顯位置公布公安、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

會展活動有商品現貨加工、銷售的,舉辦單位還應當設置標準計量器具供觀展人員免費使用。

第三十條 舉辦單位應當依法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在參展合同中約定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參展項目和產品標注知識產權標識的,應當符合知識產權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建立會展業統計監測分析體系,規范統計范圍、口徑、標準,建立數據庫,統計分析會展業發展相關數據。

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展活動結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會展活動統計數據報送市、縣(市)人民政府商務部門。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會展業,是指通過舉辦會展活動,促進貿易、科技、旅游、文化、體育、教育等領域發展的綜合性產業。

(二)會展活動,是指在特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舉辦的會議、展覽、節慶、賽事等活動中,進行物品、技術、服務等展示,為參與者提供推介、洽談和交流等服務的商務性活動。

(三)舉辦單位,是指負責制定會展實施方案和計劃,統籌、組織和安排會展活動的單位,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

(四)參展單位,是指將物品、技術、服務等在會展活動中展示交流的單位。

(五)場館單位,是指為會展活動提供場地和相關服務的單位。

(六)會展服務單位,是指在會展活動中主要為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參展單位、觀展人員等各方提供搭建、物流、餐飲等專業服務的單位。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南寧市展會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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